由于省高院指令再審,案件再次回到中院。這應該是本案引致的第四場訴訟了。本案爭議點相對明確,即便是重審雙方并沒有提出新的觀點,最終判決主要取決裁判者傾向于哪種司法觀點。陳英覺得再審裁定實在是莫名其妙,無法理解及接受高院的裁判思路。她這下有點緊張了,為此又委托筆者代理本案中院再審。
可惜中院并沒有直接判決,而以一審法院沒有查清事實為由將本案發回一審法院重審。筆者看來,這種行為實際上表明中院再審法官還是傾向于原審觀點。因之前二審主審法官就已進行過現場勘查,此時再說事實沒有查清未免有點打臉,但礙于高院觀點直接改判亦有所不妥,因此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以便緩沖一二。
本案從2016年立案,兜兜轉轉三年又再次回到了一審法院手里。我們可以重新回顧一下本案三個重要事實點:
1、陳英車位存在瑕疵,如不超線停車則極為不便。
2、林強小車并未因為陳英行為遭受過任何實質性損害。
3、陳英超線停車后留有的通車道寬度仍然符合《車庫建筑設計規范》的標準。
一審法院為查清事實再次進行了現場勘查工作,最終經審委會研究決定后,仍然駁回林強訴訟請求。基于本案是再審案件及裁判觀點與高院觀點不一致,本案判決書裁判理由部份可謂教科書級別的說理。
一審法院認為:“追求更高質量、更高安全更舒適的駕駛性能是人之常情。但相鄰權使用人在行使自己合法權益時,也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而權利,相互之間給予對方一定的方便、接受一定的限制,即相鄰關系人要在一定范圍和限度內承擔合理的容忍義務。
本案陳英購置的停車位及該車庫設計存在瑕疵客觀存在,該停車位及該車庫設計存在的瑕疵系陳英和林強在購買房產時就應當知曉。林強和陳英所購置的車輛均長度和寬度數值較大,增加了移車入庫難度,陳英并未存在能夠在依規停車條件許可情況下片面強勢超規停車的故意,而是受限于車位本身的設計缺陷。
鑒于該車庫的客觀現實,更需雙方相互理解,互相禮讓,提供通行相鄰的方便。因此,希望陳英和林強能以建立和諧相鄰關系為出發點,相互理解,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方式解決目前林強停車入庫難的問題。綜上,陳英并無單方面故意損害林強通行的危害行為,故林強要求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按規劃線停車的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可以看出一審法官已盡可能曉之以情,動之以理以圖說服原告林強。遺憾的是林強仍然堅持自己的看法,不服一審判決,再次提起了上訴。意即本案歷經五場訴訟仍未了結,后續仍有二審訴訟或其后的再次申請再審。
值得一提的是,可能林強自身系語文老師的緣故,他非常相信自己文字功力,在五場訴訟中均未聘請律師,相關訴訟文書都是由其個人自行撰寫。他的訴訟文書寫得十分有意思,尤其是本次上訴狀,深深震驚了我。具體內容如何,我們在下一篇文章中予以細細品鑒。歡迎大家繼續關注。
以上人物系化名。
???????????????????????????????????蔡思斌
???????????????????????????????????????2020年2月28日